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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112号

张琳与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张琳,史进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北首。法定代表人陈红梅,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琳。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进灿。

上诉人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琳、史进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江苏天鹅乐器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大祥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嘉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