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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188号之一

迟开林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开林,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迟开林,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迟开林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