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法人:白波,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谭明益。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万州)村建罚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