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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335号

李洪友与王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友,王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友,男,汉族,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王永彬,女,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友与被执行人王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永德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兰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