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下沙新村西大街48号301房,组织机构代码79349081-1。
法定代表人:朱耀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叔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敬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成勇,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何际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华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成勇、何际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经强制执行,案款到位8万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雁青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