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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王重阳、董彩婷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王重阳,董彩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65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乡大刘庄村。被执行人王重阳(又名王建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一巷。被执行人董彩婷,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王重阳、董彩婷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重阳、董彩婷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