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730号之一申请人刘艳梅,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立志,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刘艳梅与宋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梅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立志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6万元。担保人刘艳丽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刘艳丽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