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3民初404号

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攀攀、杨小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攀攀,杨小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404号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与焦克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许新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庆,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同杰,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攀攀,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被告杨小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攀攀、杨小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拜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