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404号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与焦克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许新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庆,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同杰,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攀攀,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被告杨小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攀攀、杨小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焦作市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拜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