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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122号之三

芮春与陈道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芮春,陈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芮春,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陈道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芮春与被执行人陈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道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道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