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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民初328号

吕艳红与张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吕艳红,张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328号

原告:吕艳红,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动力厂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张国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吕艳红与张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吕艳红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艳红负担。

审判员  段晓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