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328号
原告:吕艳红,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动力厂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张国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吕艳红与张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吕艳红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艳红负担。
审判员 段晓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