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5553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康,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俞超苑,女,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贾小康与俞超苑(2016)浙0726执55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超苑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5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进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