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永发碎石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朱铺村。被执行人王瑞强,又名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永发碎石厂与王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86430元,未执行标的额8643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