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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756号

康国顺与康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国顺,康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756号

原告:康国顺,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被告:康平辉,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康国顺与被告康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康国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国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国顺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