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756号
原告:康国顺,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被告:康平辉,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康国顺与被告康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康国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国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国顺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