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初1227号

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227号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宪强,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

被告:李伟。

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耐力王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李伟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枣庄市华兴伟业饮料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查找不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山东宇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