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321号

吴耀孔与那顺巴图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耀孔,那顺巴图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21号申请人吴耀孔,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那顺巴图,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申请人吴耀孔与被执行人那顺巴图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乌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耀孔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那顺巴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09)乌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