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505号
原告:王成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张言鸿,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明与被告张言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言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