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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989号

郑学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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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9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学海,男,1978年1月9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学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学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大沙头路江尚东山小区对出人行道,以抛物形式搭识被害人李某1,由同案人“掉物”,被告人郑学海“拾物”并假意与被害人平某,以检查挎包为由,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的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62×××73)并取款1200元。2015年12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公交车站(南侧),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1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43元)及现金人民币600元、招商银行卡1张。2015年12月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越秀北路东濠涌博物馆附近人行道上,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银行卡密码后,趁被害人不备盗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62×××19)并取款8800元。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郑学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学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学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大沙头路江尚东山小区对出人行道,以抛物形式搭识被害人李某3,由同案人“掉物”,被告人郑学海“拾物”并假意与被害人平某,以检查挎包为由,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的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305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73)并取款1200元。2015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公交车站(南侧),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2的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3543元)及现金6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2015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郑学海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越秀区越秀北路东濠涌博物馆附近人行道上,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4银行卡密码后,趁被害人不备盗走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9)并取款8800元。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郑学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涉案赃款、物未能缴回。综上,被告人郑学海共实施盗窃三宗,数额共计1719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及录像说明,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3、吴某2、李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学海的当庭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6]880、13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郑学海的户���材料、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学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学海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学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郑学海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鸿志

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

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