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720号之一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舒小红,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健
代理
审判员 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 成美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