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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442号

焦维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442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焦维。案由:危险驾驶。被执行人焦维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3442号。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44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奇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