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442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焦维。案由:危险驾驶。被执行人焦维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3442号。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44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奇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