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3民初1577号
原告:李常林,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明,江安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正福,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正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常林劳务费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曹正福负担。此款原告李常林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曹正福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常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雨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