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907-1号申请执行人洪俊利,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洪利幼儿园园长,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张新胜,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临时工,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俊利与被执行人张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梁 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