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72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三坝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626034。法定代表人吴显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000013643。法定代表人向青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恒星纸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