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429号
申请人:石宣胜,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石琳英,系申请人石宣胜之女。
被执行人:何水发,男,1963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唐红英,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何水发妻子。
被执行人:何凡,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何水发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宣胜与被执行人何水发、唐红英、何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4257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8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362572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水发、唐红英、何凡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