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李秀慧,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忠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贾政峰,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唐佑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中明与李秀慧、周忠华、王卫东、贾政峰、唐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秀慧、周忠华、王卫东、贾政峰、唐佑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