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化龙,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桂波,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孙宝玲,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魏永彬,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化龙、孙宝玲、杨桂波、魏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杨化龙、孙宝玲、杨桂波、魏永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发现杨化龙银行有存款4000元已划拨交付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均未发现杨化龙、孙宝玲、杨桂波、魏永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杨化龙、孙宝玲、杨桂波、魏永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杨化龙、孙宝玲、杨桂波、魏永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杨朝辉
代理
审判员 郑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