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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6787号

杨干刚与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干刚,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787号

原告:杨干刚,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唐桥村杨小庄11户,身份证号码:3421211970010805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52号综合1幢50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2101713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干刚诉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