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787号
原告:杨干刚,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唐桥村杨小庄11户,身份证号码:3421211970010805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52号综合1幢50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2101713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干刚诉被告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