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瀛寰宝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北角鹏润家园静园1B座2507-2508号。
被执行人: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806室。本院在执行北京瀛寰宝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