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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634号

陆长委与张宗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长委,张宗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陆长委,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路。被执行人张宗党,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长委与被执行人张宗党(2016)鲁1002民初33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房管局、银行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