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生,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号。
被执行人: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安阳市一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
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