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程远财。被执行人通化庆升矿业有限公司长青沟铁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远财与被执行人通化庆升矿业有限公司长青沟铁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佳峰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