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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8601民初453号

郭国珍与贵州文雨东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国珍,贵州文雨东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8601民初453号

原告:郭国珍,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娅,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文雨东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16号天业大厦B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文红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万江,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国珍与被告贵州文雨东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