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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107号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荆元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荆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荆元辉,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元辉应承担罚金2000元,已履行0元,尚欠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