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荆元辉,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元辉应承担罚金2000元,已履行0元,尚欠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