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易姣,女,汉族,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刘维维,女,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姣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刘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永德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