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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1068号

易姣与王晓东、刘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姣,王晓东,刘维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易姣,女,汉族,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刘维维,女,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姣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刘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永德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