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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217号

吕浩、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浩,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吕浩,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李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浩与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中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于钟亮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邬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