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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221号

李水仙与被执行人郭丽平、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水仙,郭丽平,宁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仙,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明鑫苑小区二号楼二单元402被执行人郭丽平,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农村信用社员工,住稷山县信合小区2号楼3单元1楼102。被执行人宁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民银行员工,住信合小区2号楼3单元1楼1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水仙与被执行人郭丽平、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雁鹏

审判员  薛艺霞

审判员  杜东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