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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824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824号

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XXX号。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崔学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