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20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树云、谢胜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树云,谢胜萍,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王树云,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谢胜萍,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韩成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成林,合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树云、谢胜萍、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