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丰,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雪云,女,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丰、徐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海丰、徐雪云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364,626元,案件受理费6769元及执行费536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郑 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