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高鹏,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茜,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宋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建、宋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变现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审判员 王京成
审判员 马立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