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商建平,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商银林,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商建平与商银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建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商银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商建平案款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3元,执行费35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丰
审 判 员 吕贤显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