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财保76号申请人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又名黔东南州公产管理办公室)被申请人贵州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凯里市金井河综合治理工程(嘉瑞广场)房屋拆迁就地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还建房屋面积共4366.68平方米,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申请人损失共计610万元。为避免国有资产造成损失,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凯里市永乐路*号嘉瑞广场*号楼的*层房屋(面积约600平方米)和*号、*号、*号、*号房屋(以上房屋价值约49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黔东南州公产管理办公室)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凯里市金井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公房字第2009****4号)和凯里市牛场坝*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公房字第2009****2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凯里市永乐路*号嘉瑞广场*号楼的二层房屋(面积约600平方米)和*号、*号、*号、*号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的位于凯里市金井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公房字第2009****4号)和凯里市牛场坝*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公房字第2009****2号)。上述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归各产权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变卖、赠予等形式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并不得以抵押、典当等形式在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罗亨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