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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319号

关瑞捧、贾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瑞捧,贾玉军,叶彦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瑞捧,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军,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彦周,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瑞捧因与被上诉人贾玉军、叶彦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瑞捧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瑞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瑞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关瑞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东亚

审判员  李光胜

审判员  张慧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