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瑞捧,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玉军,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彦周,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瑞捧因与被上诉人贾玉军、叶彦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瑞捧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关瑞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瑞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关瑞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东亚
审判员 李光胜
审判员 张慧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