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海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张海艳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