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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46号之一

陈守金、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守金,程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守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程峰,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守金与被执行人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2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守金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程峰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峰向申请执行人陈守金偿还借款7621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11元、执行费100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政权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