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
法定代表人:孔令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济维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乙烯路1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济维泽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已执行300000元。余款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琦执行员 张 丁执行员 栾俊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