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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5207号

罗世鹏与李红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世鹏,李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207号申请执行人罗世鹏,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钢,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

原告罗世鹏与被告李红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光给付人民币1650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红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红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史文婷

代理

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