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664号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
被告:曹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