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488号之四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文强、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称,提起诉被告唐某、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名称有误,现申请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替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作为本案参加诉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一支公司退出诉讼。
审 判 长 黄朝辉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