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591号
原告:刘忠忱,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徐广新,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现羁押白城市监狱刘忠江诉被告徐广新保证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双 来自:
刘忠江与徐广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591号
原告:刘忠忱,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徐广新,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现羁押白城市监狱刘忠江诉被告徐广新保证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