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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591号

刘忠江与徐广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忱,徐广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591号

原告:刘忠忱,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徐广新,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现羁押白城市监狱刘忠江诉被告徐广新保证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