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贤春,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松,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599元及利息2000元;2、被执行人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3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何应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果 关注公众号“”